2007-02-11

政变的伦理

1、“政变”和天气、地震、瘟疫、战争等同属于“不可抗因素”,所有民事合同都将其列为履行约定承诺的例外条款,不承担因改变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另一方面,“政变”后取得政权的政府,有义务维持所有与该国有关的国际协约、合同等的连续性。一旦发生“政变”,所有民事活动即告暂时停止,但并未从法理上永远废除,只是等待该国秩序恢复“正常”后继续履行某种民事义务(例如,去泰国旅游的游客有权选择在政变中、政变后是否继续去该国旅游,而旅行社有义务对这种活动的可能性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履行义务)。
2、“政变”是法律以外的政权变化,和正常的政权交替不同,“政变”之后上台的政府面临国内、国际的“承认”问题。对于国内,它可以通过军事等法律以外的手段强行推进“合法化”,但在国际上,它无法做到。因此,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实际统治某国家的政权,因其取得政权的方式被认为属于非法性质,长期得不到国际承认(例如1949年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才取得联合国承认)。目前,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在内,大都对泰国发生的军事政变表示“不赞成”、“不满”、“不可接受”或“谴责”,并强调“需遵守宪法制度”。
3、“政变”之后产生了所谓“流亡政府”。对于“流亡政府”,按照国际法的惯例,是指在法理上仍然可以代表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事实上失去了它的国家的实际统治权。“流亡政府”有要求国际社会给予庇护的权利,国际社会有对“流亡政府”进行庇护的义务。
4、“政变”不是单纯的国内事务。因为它涉及到国际间的政府承认问题,它要求国际社会尽早对“政变”以及“政变”所产生的“流亡政府”和“事实政府”表明态度。因此,中国外交部关于泰国“政变”完全属于泰国内政的说法是牵强的,因为它回避了如何处置泰国驻中国使领馆的问题,更回避了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所应承担的国际道义和法律责任。
5、“政变”总是以某种正义的理由、以及民众的支持为借口;但这并不能代表它获得了法理的支持。刻意报道曼谷街头有市民向坦克上的士兵献花,并不能说明该“政变”得到了民众“普遍支持”。即便事实真的如此,这种法律外的政权更迭也不应该得到鼓励和默许。发动“政变”的力量如果认为自己是民心所向,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通过竞选来取得执政权。这是程序正义问题,更是人类应持有的基本权利观。那些试图或鼓吹“通过枪杆子夺权的人”,应该得到历史性的唾弃。
8、“政变”者的法理和道德压力必须通过国内人民的承认才能得到最终释放;而国际承认,只是一个起点。这不是靠枪来完成的,更不是靠利益诱惑(例如,承诺让人民过上“小康生活”等等)来达到的。一个政权,在利益和公理面前,如果一味信奉前者,那它必然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利益式”价值观的膨胀,更践踏了人类基本的伦理底线。利益的脚步,终将止于有信仰者的面前。
9、“政变”,如同癌变之于身体,是国家必须割除的肿瘤。而军队的国家化、职业化、非党化,是使政权交迭合法、温和的基本条件。
10、“政变”者,可以暂时“成功”,因为它有枪;但是历史上的“政变”者,大都没有好下场;因为枪,是人拿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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