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7

奴隶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和谐社会

在中国政府迟至1998年10月5日签署[1]、而至今尚未履行批准公约之法律程序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第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查该公约各条各款,每一项均似乎直指中国政府的痛处。中国政府把加入该公约视为一种“外交艺术”,但该公约的用词方式却没有丝毫外交套话般的模棱两可,几乎全是“每一”、“所有”、“任何”、“不得”、“不应”等没商量的最高级词汇。也难怪中国政府在签署该公约已历9年之后,仍仅止停留在“外交艺术”领域,并未有见准备批准之诚心。
因此,今次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被揭露,新闻媒体和国家领导人、地方政府所用词汇之“平淡”甚至比该事件本身更加冰冷:这一在21世纪闻所未闻的严重侵犯人权(包括生命权)的事件,竟然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仅仅是“违反了劳动法”!这一法律术语的“宽宏大量”,彻底揭开了这个国家“奴隶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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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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