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5

国家是谁?

在网上看到据说已经审议了七次的物权法草案,将原来的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认为,这样的修改仍然不够严谨,应该修改为:“在产生争议时,仍然有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仍然活着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在产生争议时仍然存在的国家所有;而已经死了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天堂所有;天堂属于上帝;上帝不属于任何政治或经济实体。”
至于至关重要的疑问:“国家是谁?”应该另行产生一套《国家是谁法》,明确界定“国家是谁”,以及国家能否出庭作证、谁能代表国家、国家代表谁等等。这个问题也和刚刚过去的日本法院驳回二战中国劳工诉求中的“国家”问题有关。新华社的这篇简短报道隐去了日本法院的一个重要论断:“国家无答责”。这是什么意思?另外,关于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承诺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时的“中国政府”是否能够代表“中国”和“中国人民”?如果能够代表,那么,中国人民的所有赔偿要求(无论官方还是民间、个人)都将自动放弃;更厉害的是1952年日本政府和中华民国还签订了一个《日华和约》。这里的“华”又是谁?
因此,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现实的物权问题,我们所生活其中的这个“国家”必须通过一项法律,来梳理一下“国家是谁”的问题。否则,“中国”这个“国家”永远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是谁”。至少,搞不清楚到底是“谁”在为“谁”买单/或拒绝为“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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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有权向日本请求战争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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